28、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辦證等費用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不動產買受人辦理“兩證”時代收轉付并以不動產買受人名義取得票據的辦證等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圍。
29、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購入的原材料等物資用途明確,直接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進項稅額的6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直接申報抵扣;剩余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申報抵扣。
(2)納稅人購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購入當期按規定直接抵扣進項稅額。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時,應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在材料領用當期轉出為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出當月起第13個月再行抵扣。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不按“固定資產”核算(如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抵扣。
30、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該不動產在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可以。
31、人防工程出售或者出租如何征稅?
答:納稅人將人防工程建成商鋪、車庫,對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經營權的,屬于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
納稅人將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對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2、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
答: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
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33、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計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開發直接轉讓的,為銷售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開發后轉讓的,為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34、營改增后,個人銷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編輯:Administrator
上一篇:
營改增熱點答疑 第四部分建筑業(續)
下一篇:
營改增熱點答疑 第三部分 房地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