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以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在具體交房時間的辨別上,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2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怎么界定?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但不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2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可以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在發票備注欄上列明合同約定面積、價格、房屋全價,同時注明“預收款,不作為產權交易憑據”。在開具發票次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收款所開發票金額不在申報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時,按所售不動產全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按規定申報納稅。
24、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費用是否都能列入差額扣除范圍?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征收補償款、開發規費等。目前只有土地出讓金列入差額扣除范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級土地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憑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5、市州內跨縣(市、區)開發房地產項目,是否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答:在市州內跨縣(市、區)開發房地產的,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6、房地產企業將建設的醫院、幼兒園、學校、供水設施、變電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設施無償贈送(移交)給政府的,是否視同銷售?
答:房地產企業將建設的醫院、幼兒園、學校、供水設施、變電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設施無償贈送(移交)給政府的,如果上述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外,作為無償贈送的服務用于公益事業,不視同銷售;如果上述配套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內,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27、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的同時,無償提供家具、家電等貨物如何征稅?
答: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將不動產與貨物一并銷售,且貨物包含在不動產價格以內的,不單獨對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隨精裝房一并銷售的家具、家電等貨物,不單獨對貨物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時,在房價以外單獨無償提供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時,為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的家電,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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