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佳
基層自治公約是社區成員經過合法程序達成的治理共識。諸如社區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約、鄉規民約等,都屬于公約形式。在日益復雜化的基層治理中,單純依靠強制性的“硬法”來解決問題,既會提高治理成本,也可能出現“水土不服”、難以落實的困境。因此,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需要更加重視自治公約的建立和踐行。
從歷史與實踐的角度來看,上海基層自治公約吸收了優秀傳統文化的資源,注重地方文化、村規民約、禮俗習慣的積極作用,涌現出嘉定區外岡鎮“老大人”治理、奉賢區“美麗約定”等特色項目。
同時,各地區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的基層自治公約,不僅明確了社區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更重要的是培育起居民對法律的敬畏、對規則的貫徹和對公約的遵循,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體現。
比如,黃浦區半淞園路街道耀江社區的自治公約《住戶守則》,解決了寵物飼養、車輛行駛與停放、垃圾處理、物業管理費、鄰里關系等方方面面問題,被譽為“充滿法律精神的公約”。又如,閔行區、寶山區制定關于民房出租的基層自治公約,建立起房屋租賃和人口管理的“小區法律”,推動“群租房”老大難問題的解決。
在基層自治公約的普遍性引導和規制下,社區各主體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和自治活力,不斷豐富自治形式,探索自下而上的項目實踐,構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社區自治、共治運作機制。
嘉定區通過社區共營引領下的社區自治項目運作有效激發了社區自治活力,探索出“社區管家”制度;楊浦區延吉新村街道探索“社區大管家”機制;虹口區涼城新村街道社區業委會探索“專職秘書”制度,等等。
在黃浦區瑞金二路街道,這里不僅建立了一套解決社區治理難題的自治公約體系,同時強化了自治共治的議事程序,組建包括專家學者、律師、居民、沿線商鋪、社區志愿者等在內的“環復—南昌路跨界自治會”,整合資源優勢,搭建協商平臺,圍繞垃圾分類、停車管理、提升風貌等內容制定了一系列基層自治公約。
上海基層自治公約的實踐,體現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建設。自治是基層自治公約形成的基礎,法治是基層自治公約實行的保障,德治是基層自治公約的內在價值。
經由居民自治、多元參與和民主協商程序而制定的基層自治公約,其本身就蘊含豐富的法治精神,成為社區居民共同遵循的社會規范。同時,基層自治公約尊重地方性知識,弘揚地方優良文化和公序良俗,并通過道德共識和輿論壓力的機制,達到了德治的治理效果,從而促進了“軟法”與“硬法”的結合。
構建有效運行的“三治融合”治理體系,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上海基層自治公約的實踐經驗,為此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借鑒。
(本報綜合)
編輯: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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