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網訊:近年來,有關惡意投訴舉報的案件較多,大量“誘假打假”性質的惡意索賠案件量逐年上升趨勢,表現出團伙化、專業化、規?;?、程序化的特征,不僅嚴重困擾企業,影響營商環境,而且濫用投訴、舉報、信訪、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等權利,大量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一些惡意投訴舉報牟利群體存在黑惡化現象,以敲詐勒索為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已涉嫌構成違法犯罪。
11月28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政數局七部門聯合發文出臺《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實施辦法》(下簡稱實施辦法),旨在強化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建立惡意索賠處置工作機制,打擊以投訴舉報為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維護良好營商環境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創建放心消費環境,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實施辦法》要求對惡意投訴舉報行為進行日常監測,發現突出問題,積極開展預警,及時溝通協調;對經營主體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規范經營行為,降低經營者在廣告宣傳、標識標簽、食品安全等領域違法行為發生率,推動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意識;遏制敲詐勒索、詐騙等濫用投訴舉報權破壞營商環境的不良行為;倡導誠信經營、理性消費、依法維權推動全市社會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發展。
《實施辦法》對惡意投訴舉報行為進行了界定。惡意投訴舉報,是指借消費維權、提供違法線索為名,以牟利為主要目的,濫用投訴舉報、信訪、復議、訴訟、檢舉等權利,干擾經營主體正常經營活動和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濫用行政、司法資源的行為。判斷惡意投訴舉報,應從投訴舉報人職業身份,投訴舉報目的、手段、組織方式、理由、數量等方面綜合考慮、判斷和甄別。投訴舉報人存在《實施辦法》列舉的11種行為,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可以認定為惡意投訴舉報。??
《實施辦法》明確了對惡意投訴舉報的處置辦法。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惡意投訴舉報的,依法做不予受理、終止調解、依法核查、及時告知、獎勵把關、審慎處罰、行政銜接、建立惡意投訴舉報異常名錄、信息互認。
《實施辦法》建立規制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明確了七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合法經營,防范履職風險,建立容錯機制。
(記者?傅輝 通訊員?郭晉)
編輯: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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