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網訊 通訊員 徐剛: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咸寧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要求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切實把防控疫情作為當前的重大政治任務,持續加大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力度,切實回應人民群眾民生需求和社會關注,嚴厲打擊口罩等防疫用品、糧油肉菜果等民生商品價格和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和制售不合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行為,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現公開曝光一批有關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領域違法典型案例,并要求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嚴格依法經營。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防疫用品和糧油肉蛋菜果等民生商品價格和質量,繼續加強和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重拳打擊、露頭就打,堅決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
一、通城縣百佳興購物中心哄抬蔬菜價格案
2020年1月26日,通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百佳興購物中心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幅度提高生蔬類商品銷售價格。經查,1月24日,當事人從湖南某蔬菜批發市場購進花茄子、生姜、鐵棍山藥等蔬菜,1月26日,該超市在蔬菜銷售區銷售上述蔬菜時,零售價較進價大幅上漲。當事人行為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2月3日,通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913元、罰款44565元的行政處罰。
二、赤壁市好百年大藥房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案
2020年1月23日,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部門移送線索對赤壁市好百年大藥房實施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無外包裝標識,同時也未標注產品注冊號、產品標準、廠名廠址的口罩,且無法提供銷售的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已實行注冊管理的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購銷憑證、記錄及票據。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并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現場當事人經營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無法提供產品已實行注冊管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構成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的行為。2020年2月10日,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一次性醫用防護口罩600個,沒收違法所得42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崇陽縣石城鎮英明藥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5日,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崇陽縣石城鎮英明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將商品隨意擺放在收銀臺上及收銀臺旁的紙箱內,商品未標明商品價格、計價單位、規格型號、產地等基本信息,消費者購買時,營業人員隨口叫價。當事人行為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崇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高新橫溝世騰精米廠生產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大米缺斤少兩案
2020年2月16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高新橫溝世騰精米廠銷售與定量包裝標稱重量不符的袋裝大米,且實際稱重明顯小于包裝標稱重量。經查,當事人從外地購進稻谷并加工成“萬友”精制米和貓牙米,分別用外包裝標注15㎏的定量包裝袋封裝。截至2020年2月16日,當事人生產的外包裝標注15㎏,實際只有13㎏的“萬友”精制米144袋,存放倉庫尚未銷售;生產的外包裝標注15㎏,實際只有12.5㎏的貓牙米60袋,于2020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每袋58元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金額3480元。對尚未銷售的144袋“萬友”精制米,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責令并監督當事人補足重量予以重新封裝。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批量定量包裝貓牙米,平均實際含量為12.5㎏和13㎏,小于包裝上標注的含量,且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包裝標注凈含量的違法行為,并于3月7日作出罰款6960元的行政處罰。
五、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貿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8日,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貿有限公司疫情期間涉嫌高價銷售口罩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1月20日起分批次采購口罩防護產品。在進貨成本價格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在連續4天的經營期間內,多次連續大幅提高防疫用品口罩的銷售價格,漲幅分批次達到116%、147%、183%,當事人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咸安區葉波大潤發超市不明碼標價案
2020年2月12日,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咸安區葉波大潤發超市不按明碼標價加價銷售商品。經查:2020年2月12日,當事人銷售的金針菇標價10.19元/斤,但與消費者結算時為14.39元/斤。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法行為,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8元,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嘉魚縣陽光大藥房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3日,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嘉魚縣陽光大藥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涉嫌高價銷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經查,嘉魚縣陽光大藥房于2020年1月23日從湖北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口罩,并于當天在嘉魚縣三處連鎖藥店開始銷售,其銷售價格在進價基礎上購銷差價率分別為127%和105%。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嘉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775元,罰款3355元的行政處罰。
八、湖北康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城西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1月23日,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費者舉報對湖北康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城西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口罩過程中未標明商品型號、價格等信息,僅通過口頭向消費者報價。經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消費者所舉報的口罩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無實物。當事人行為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赤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以簡易程序當場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咸寧楚天大藥房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8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舉報,反映咸寧楚天大藥房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經查,當事人2020年1月20日從高新溫泉某商行采購三種規格型號的口罩,零售價較進價大幅上漲。當事人行為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2.5元,罰款2107.5元的行政處罰。
十、咸安區永和大藥房銷售無標簽標識的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咸寧市咸安區永和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無標簽標識,無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無標簽標識的口罩的行為。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按照簡易程序當場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50元的行政處罰。
(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大樓)
編輯: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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