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被告人金明勝等11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刑事附帶民事一案經過4天的審理,完成全部庭審程序。該案將擇期宣判。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
公訴人指出,起訴書指控的各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金明勝等人和被告單位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罪名。該犯罪組織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建議合議庭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各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各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被告人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是否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等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亦就附帶民事部分充分發表了意見。
辯論結束后,金明勝等11名被告人和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進行了最后陳述。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本案將擇期宣判。(通訊員?吳偉)
編輯: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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